|    備注:1、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由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答復;對答復不滿意的,才能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重慶市招標投標條例》、《重慶市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實施細則(修訂)》(渝公管發〔2021〕54號)等法律法規文件執行。    2、提出質疑應當提交書面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未加蓋公章及難以查證的,不予受理。    3、項目如劃分多個標段(合同包)的,應按不同合同段分別填寫“標段(合同包)名稱”、“中標候選人及排序”、“擬中標人”。自行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一欄不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