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標準及要求 供方應提供產品運至合同規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包裝標準應滿足國家最新的現行有效的《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及國家對耐火材料發運的有關規定,包括防雨、防潮、防曬、防銹、防腐蝕及防止其他損壞的必要措施;未包裝或包裝不當,造成產品缺損、質量下降等產品質量事故,供方應承擔責任并及時給予解決。包裝物(塊料除外)必須包含品名、規格、毛重、凈重、生產廠家等信息,包裝物的回收處理由需方負責。 運輸方式及交貨時間、地點 供方按照需方采購訂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將產品運輸至需方廠內倉庫或其它指定地點,供方運輸車輛及人員到達需方指定地點后,應遵守需方工廠安全及環保方面的相關要求及規定,如有任何傷亡及損失,供方應負全部法律責任。供方發貨前應按要求向需方提交“供應商發貨通知”(詳見合同附件)。 驗收標準及提出異議期限 按需方采購標準驗收,有異議貨到需方十五天內提出,最終檢驗結果以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國家級權威檢測機構檢測為準;如需方驗收合格后在生產過程中發現供方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供方應按需方要求積極配合需方處理,并承擔由此給需方造成的損失。經確定為退貨處理的原材料,供方應在需方下達退貨通知單之日起30天內處理完成;如需超出30天存放,供方需提前向需方提出書面申請,經需方審批通過后,供方產品可延期存放30天以內,但供方須按2元/噸/天的標準繳納相應的超期倉儲管理費用。 發生以下情況時,需方不承擔供方產品的管理責任:a 退貨判定超出30天,未有審批通過的延期存放申請的;b退貨判定超出30天,延期存放申請審批通過但供方未繳納相應的超期倉儲管理費用的; c退貨判定后超出60天存放的。 結算方式 1. 貨到驗收合格開票(13%增值稅)后付款,付款方式為電匯、支票或承兌;供方質量保證金不低于年交易額的 /%; 2. 供方基于對需方的理解與支持,自愿向需方提供不低于 /萬元的授信額度(含質量保證金),在授信額度內,需方無須向供方支付貨款; 3. 本合同實行一票制,供方在貨物驗收合格后3日內開具 13%增值稅專用發票;供方需確保提交需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有效,如供方提供的發票為假票或無法在需方所在地稅務機構進行認證抵扣,供方需重新提供;如因發票無法抵扣給需方所造成的稅損,則由供方全額承擔; 4. 供方如更改銀行賬戶,應及時通知需方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材料;如供方未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而使需方遭受損失的,則應當向需方給予賠償。 售后服務 供方必須根據需方的要求,在需方規定的時間內向需方提供產品的技術相關資料等與產品相關的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