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華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6競價公告
競價單編號:NJJD-414902-202401-161
三門峽華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就市場煤采購進行公開競價,歡迎具備資格的供應商參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種:煙煤
2. 采購數量:10,000噸
3. 交貨地點:河南省,三門峽市,陜縣,三門峽華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4. 交貨日期:2024-01-15 至 2024-01-31
5. 運輸方式:其他
6. 交貨價格:到廠價
7. 數量驗收方式:廠方
8. 質量驗收方式:廠方
9.貨款結算方式:出賣人煤炭到廠驗收合格及票據齊全后,買受人七個工作日向出賣人出具結算單。出賣人收到結算單后三十個工作日向買受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出賣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即視為同意買受人的結算數據,并對合同履約過程無異議。買受人收到出賣人增值稅發票后,及時向出賣人付款。。
10. 是否含稅:含稅
二、交易平臺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燃料電子交易平臺(http://www.dtrlcg.com/)
三、時間安排
1. 競價模式:一次報價
2. 第一次報價截止時間:2024-01-15 16:26:55
四、質量標準
煤炭指標 | 單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發熱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800 | <2,8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2 | ≥3 |
干燥無灰基揮發份Vdaf | % | 25-5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15 | |
空干基內水(Mad) | % | | |
粒度 | mm | | |
灰熔點(ST) | ℃ | ≥1,200 | |
哈式可磨系數(HGI) | HGI | ≥70 | |
五、獎懲標準
一、特別注意事項
1.交貨量系基于買受人電量計劃進行確定,買受人可根據實際電量和需求變化對計劃交貨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進行調整,但應在發貨之日前提前3日通知出賣人。具體交貨時間以買受人通知之日為準。
2.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對卸輸煤設施、煤炭制粉系統及燃燒設備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煤的流動性要良好,不能造成卸輸煤設施、煤炭采制系統蓬堵,若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蓬堵,相應損失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有權拒收并終止合同,按照合同量價掛鉤條款考核。
二、運輸方式
1. 運輸:本合同項下煤炭的運輸由出賣人組織,托運人為出賣人,并以火車運輸的方式運至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如出賣人與托運人不一致,出賣人需向買受人提供由托運人出具的發運煤炭權屬的證明材料,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結算附件。(本合同項下煤炭的運輸由出賣人組織,托運人為出賣人,并以汽車運輸的方式運至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如出賣人與發貨人不一致,出賣人需向買受人提供由發貨人出具的發運煤炭權屬的證明材料,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結算附件。出賣人負責汽車運輸時,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家排放標準,并遵守買受人的調度和指揮。重污染天氣期間出賣人用于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買受人所在地區的環保要求。)
2.風險分擔: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在貨物交付買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權歸出賣人所有,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及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在貨物交付買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權轉歸買受人所有,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及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3.費用承擔:在貨物交付買受人之前,有關本合同項下煤炭的一切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在貨物交付買受人后,有關煤炭的一切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三、數量及質量驗收
1.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兩位小數,以買受人汽車衡計量結果為驗收依據;質量以買受人化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按照國家標準采樣、制樣、化驗)。出賣人有權對數量及質量驗收過程進行監督,但不得影響和干預買受人驗收工作。
3.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出賣人應熟知和遵守買受人驗收相關制度或標準,摻雜使假或違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標準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合同簽訂即代表出賣人已閱知并同意遵守買受人相關制度或標準。
(2)出賣人簽訂的年度《安全協議書》、《廉潔協議》、《調運管理告知書》、《公司入廠煤煤質監督及異常處理辦法》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價格
合同價格(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為13%,采用單卡計價方式)合同價格=基準價格+質量調整價+數量調整價
1.基準價格:以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及其他指標分別加權平均結果進行計價,為到廠含稅價格,具體如下:
| 熱值范圍(千卡/千克) | 熱值基準價格(元/兆卡) | 加權方式 | 基準價格公式 |
| Qnet,ar≥3800 | 中標價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熱值基準價格 |
| 3700≤Qnet,ar<3800 | 中標價-0.00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熱值基準價格 |
| 3600≤Qnet,ar<3700 | 中標價-0.00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熱值基準價格 |
| 3500≤Qnet,ar<3600 | 中標價-0.006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熱值基準價格 |
| 3400≤Qnet,ar<3500 | 中標價-0.008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權低位發熱量×熱值基準價格 |
| 發熱量日考核:Qnet,ar<2100千卡/千克不參與合同周期加權平均;當Qnet,ar<3400千卡/千克時當日來煤量按日批次單獨核算,價格以3400≤Qnet,ar<3500千卡/千克熱值基準價格為基準,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不到100千卡/千克按100千卡/千克進行考核),煤價下降0.008元/兆卡。 |
2.質量調整價:硫分/揮發分/全水等指標以本合同第一條第4項約定的各品種“煤炭質量”為基準,在約定范圍內的,不調整價格。超出約定范圍的,按照以下方式調整價格:
| 序號 | 煤質指標 | 指標范圍(%) | 變化幅度 | 價格增減額(元/噸) | 增減基準 | 加權方式 | 質量調整價公式 |
| 1 | 硫份St,d | 2.0<St,d≤2.2 | 0.01 | -0.6 | 2.0 | 合同周期 | (加權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 2 | 硫份St,d | St,d>2.2 | 0.01 | -0.6 | 2.0 | 單批次 | (單批次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其中出現上述第2小項時,該批次不參與合同周期加權平均。其中出現第2小項連續三天的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
| 序號 | 煤質指標 | 指標范圍(%) | 變化幅度 | 價格增減額(元/噸) | 增減基準 | 加權方式 | 質量調整價公式 |
| 1 | 揮發分Vdaf | 23≤Vdaf<25 | 0.01 | -0.05 | 25 | 合同周期 | (加權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 2 | 揮發分Vdaf | Vdaf<23 | -- | -45 | -- | 單批次 | -- |
出現上述第2小項時,該批次不參與合同周期加權平均。其中出現第2小項連續三天的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
| 序號 | 煤質指標 | 指標范圍(%) | 變化幅度 | 價格增減額(元/噸) | 增減基準 | 加權方式 | 質量調整價公式 |
| 1 | 全水Mt | 15<Mt≤17 | 0.01 | -0.1 | 15 | 合同周期 | (加權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 2 | 全水Mt | Mt>17 | 0.01 | -0.05 | 15 | 單批次 | (單批次驗收值-增減基準)/變化幅度×價格增減額 |
出現上述第2小項時,該批次不參與合同周期加權平均。其中出現第2小項連續三天的買受人有權終止合同。
3.數量調整價:
以本合同第一條第3項約定的【合同總數量】為基準,到貨率=實際供應量/合同總數量在90%-110%之間的,不調整價格。超出約定范圍的,按照以下方式調整價格:
| 到貨率范圍(%) | 考核指標 |
| 80%≤到貨率<90% | 煤價在合同熱值基準價格的基礎上降0.001元/兆卡 |
| 70%≤到貨率<80% | 煤價在合同熱值基準價格的基礎上降0.002元/兆卡 |
| 60%≤到貨率<70% | 煤價在合同熱值基準價格的基礎上降0.004元/兆卡 |
| 到貨率<60% | 煤價在合同熱值基準價格的基礎上降0.006元/兆卡 |
| 110%<到貨率≤120% | 超出部分煤價在合同熱值基準價格的基礎上降0.004元/兆卡 |
| 到貨率>120% | 超出部分按0元/噸結算 |
因不可抗力或因買受人原因發運量超出約定范圍的,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條款進行考核。
4. 本合同量、質、價標準是根據當前的煤炭市場實際情況而確定,一旦市場形勢發生變化,買受人將隨時對合同的量、質、價標準做進一步的調整。
五、合同變更與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六、違約責任
1.若買受人發現出賣人煤中有雜物、夾層、水分異常、摻雜使假及煤質異常,按照買受人《公司入廠煤煤質監督及異常處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且若是摻雜使假煤款推遲6個月支付。
2.出賣人應在裝車24小時前通知買受人裝車計劃,在得到買受人同意后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后要以電話或短信的方式通知買受人(通知內容包括:合同單位、發站、車數、車型、煤質情況等信息;聯系電話13939800598、03983862496),每出現一次未通知買受人的情況,從當月煤款中扣除10000元。
3.出賣人嚴格執行買受人燃料調運實施細則、廠內運煤車輛管理辦法、安全協議書等管理要求,違者按照買受人有關條款進行考核處罰。
4.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競價履約保證金繳納標準:投標量1萬噸及以下為10萬元,1萬噸以上為20萬元,競價投標前必須向三門峽華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足額繳納競價保證金,否則競價無效。(開戶行:建行三門峽陜州支行 賬號:41001505711050000116 )。若出賣人簽訂合同后,因自身原因未進行燃煤供應,買受人將扣除全部競價履約保證金,并終止買賣合同。若因買受人調運原因、環保原因、降價原因、極端天氣或者發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停止后,競價履約保證金全部無息退還至出賣人賬戶。供應商供應燃煤與合同煤質嚴重不符的,公司有權停止采購該供應商燃煤,并扣除全部競價履約保證金。
5. 因供貨質量指標違約或未能滿足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約定,或達到拒收條件的,買受人有權拒收。如買受人選擇拒收的,出賣人應按買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賣人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補救仍不符合要求的,買受人有權終止本合同,違約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該責任包含但不限于買方因此產生的律師費、鑒定費、評估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第三方費用等。
6.出賣人收到結算單后6個月內未向買受人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未書面通知買受人,視為出賣人違約,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該批次煤款。
7.若經抽查,流動性、煤炭灰熔點、哈氏可磨系數連續三天未達到合同要求,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停運,并立即整改。
七、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政府征用、沒收等不可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與因素)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買、賣雙方對此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2.不可抗力發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應在3日內將情況通知另外一方,并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響消除后3日內向另外一方提供相應書面證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響消除后,對于本合同相關的約定事項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為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31日。
2.本合同由雙方保密,未經許可不能對外提供,除非法律規定需要。
3.本合同僅限買賣雙方煤炭買賣業務,出賣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用于債權轉讓、保理融資、銀行貸款、質押和其它融資等業務,否則,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損失。
4.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經雙方蓋章確認的本合同相關的往來傳真文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視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過競價程序訂立的,則競價文件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如有沖突,以本合同內容為準。
5.未經買受人同意,出賣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六份,買受人四份,出賣人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爭議解決
燃煤到廠后,出賣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燃料物資部索要入廠煤量及化驗指標,如因索要不及時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自行承擔。如出賣人有異議,指標存在較大偏差,應在得知結果后3天內提出書面申請協商處理,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將視為對買受人化驗結果無異議。若對煤質化驗結果有異議,雙方可提取被查樣共同到省級煤質檢驗中心進行復檢,若復檢結果差值≤100千卡/千克,以買受人化驗結果為最終結算依據。若復檢結果差值>100千卡/千克,以省級煤質檢驗中心裁決依據為準。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三門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七、聯系方式
1. 采購執行單位:三門峽華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2. 聯系人:賈玉軍
3. 聯系電話:13693987697
八、備注
受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中國大唐燃料電子交易平臺由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負責運營。 平臺對煤炭競價實行有償服務,茲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競價服務費收費主體單位: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 二、競價服務費交納對象:煤炭供應商(不含承運等供應商)。 三、競價服務費收費標準:1元/噸(含稅)。 四、競價服務費收取及確認規則 具體規則請參照平臺《供應商須知》、《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五、競價服務費繳費賬戶: 賬戶名稱:大唐國際燃料貿易有限公司 收款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營業部 銀行賬號:11171101040013921 大額支付行號:103100017111 稅務登記號:91460200MA5TGN5W6D 郵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銀河大街6號院1號樓B座10層 郵政編碼:100040 聯系電話見平臺首頁。
九、合同附件
市場煤采購合同標準模板(到廠交貨).docx